
1) 由「奧地利法律」取代,適用於下列國家: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亞賽拜然、白俄羅斯、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共和
國、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吉爾吉斯、馬其頓、摩杜瓦、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塔吉克、土庫曼、烏克蘭、烏
玆別克、及南斯拉夫;2) 由「法國法律」取代,適用於下列國家: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喀麥隆、維德角、中非共和國、查德、科摩
洛、剛果共和國、吉布地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赤道幾內亞、法屬圭亞那、法屬波里尼西亞、加彭、甘比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紹、象牙海
岸、黎巴嫩、馬達加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馬約特島、摩洛哥、新喀里多尼亞、尼日、留尼旺島、塞內加爾、塞席爾、多哥、突
尼西亞、萬那杜共和國及瓦利斯和富圖納島;3) 由「芬蘭法律」取代,適用於下列國家: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及立陶宛;4) 由「英國法律」取
代,適用於下列國家:安格拉、巴林、波札那、蒲隆地、埃及、厄立特里亞、衣索比亞、迦納、約旦、肯亞、科威特、賴比瑞亞、馬拉威、馬爾
它、莫三比克、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卡達、盧安達、聖多美、沙烏地阿拉伯、獅子山、索馬利亞、坦尚尼亞、烏干達、阿拉伯聯合大公
國、英國、西班克:5) 由「南非法律」取代,適用於下列國家:南非、納米比亞、賴索托及史瓦濟蘭。
管轄: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例外:
1) 於
奧地利
,肇因及關聯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一切爭議(包括其存在性),其管轄法院及準據法由奧地利維也納法庭管轄(內部城市);2)
於安哥拉、巴林、波札那、蒲隆地、埃及、埃立特里亞、依索匹亞、迦納、約旦、肯亞、科威特、賴比瑞亞、馬拉威、馬爾它、莫三鼻克、奈及
利亞、阿曼、巴基斯坦、卡達、盧安達、聖圖美、沙烏地阿拉伯、獅子山、索馬利亞、坦尚尼亞、烏干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西邦加/加薩、葉
門、尚比亞和辛巴威,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或與其履行相關之一切爭議(包括總結訴訟程序),皆由英國法庭專屬管轄;3) 於比利時及盧
森堡,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或其解釋或與其履行相關之一切爭議,皆由首都所在地法庭,公司註冊登記所在地法庭, 貴客戶已登記之辦
公室或辦公地點所在地法庭管轄;4) 於法國、阿爾及尼亞、貝南、布吉納法索、喀麥隆、維德角、中非共和國、查德、科摩洛、剛果共和國、吉
布地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赤道幾內亞、法屬圭亞那、法屬波里尼西亞、加彭、甘比亞、幾內亞、幾內亞比蘇、象牙海岸、黎巴嫩、馬達加
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馬約特島、摩洛哥、新喀里多尼亞、尼日、留尼旺島、塞內加爾、塞席爾、多哥、突尼西亞、萬那杜共和
國及萬那杜及瓦利斯和富圖納島,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或與其違約或與其履行相關之一切爭議,包括總結訴訟程序,僅得由巴黎商事法庭
專屬管轄;5) 於俄羅斯,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或與其解釋、違約、終止、履行失效相關之一切爭議,由莫斯科仲裁法庭處置;6) 於南非、
納米比亞、賴索托及史瓦濟蘭, 貴我雙方同意將本「有限保證聲明」之一切相關爭議交由約翰尼斯堡高等法庭管轄;7) 於土耳其,肇因或關聯
於「有限保證聲明」之一切爭議由土耳其共和國之伊斯坦堡中央(蘇丹亞密區)法庭及執行理事管轄;8) 於下列指定國家,肇因於本「有限保證
聲明」之任何法律主張僅由下列地區之適用法庭專屬管轄:a) 雅典(希臘適用)、b) 特拉維夫-雅佛(以色列適用)、c) 米蘭(義大利適用)、d)
里斯本(葡萄牙適用)及馬德里(西班牙適用);及 9) 於英國, 貴我雙方同意將肇因於本「有限責任聲明」之一切相關爭議交由英國法院管
轄。
仲裁:
在本標題下加入下列資料:
於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亞塞拜然、貝拉倫斯、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吉爾吉斯、前南斯
拉夫共和國馬其頓、摩爾達維亞、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塔吉克、土庫曼、烏克蘭、烏玆別克及前南斯拉夫共和
國,肇因或關聯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違反、終止或失效之一切爭議,皆由依維也納聯邦經濟議會國際裁決中心之裁決與調停法規(維也納法
規)任命之三位裁決者進行最終裁決。裁決於奧地利進行;程序所用正式語言為英語。此等仲裁人之判定係最終仲裁,並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法定
拘束。職此,依據「奧地利民事程序法典」第 598 段落 (2),雙方當事人明白表示放棄該法典第 595 段落 (1) 圖 7 之適用性。但 Lenovo 得於安
裝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定法庭提出訴訟。
於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及立陶宛,肇因或關聯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一切爭議,皆由於芬蘭赫爾辛基所為裁決依芬蘭裁決法律進行最終裁決後
生效。雙方當事人應各自任命一位仲裁人。此等仲裁人應共同任命一位主席。此等仲裁人於任命主席一事無法達成共識者,改由赫爾辛基之中央
商業理事會任命主席。
歐盟 (EU)
下列條款適用於所有 EU 國家:
於歐盟取得之「機器」,其保證於歐盟一切國家均有效且適用,惟「該等機器」需已於此等國家公佈並上市。
如何取得保固服務:
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欲於歐盟國家或地區取得 IBM 服務之保固服務者,請參閱「第三部分 - 保證資訊」所列電話。
貴客戶得以下列住址聯絡 IBM 服務:
IBM Warranty & Service Quality Dept.
PO Box 30
Spango Valley
Greenock
Scotland PA16 0AH
消費者
消費者享有規範消費品銷售之適用國家立法所訂法定權利。此等權利不受本「有限保證聲明」所述保證規範。
奧地利、丹麥、芬蘭、希臘、義大利、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及瑞士
賠償上限:
:本節之各項條款皆由下列資料取代:
強制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對 Lenovo 依本「有限保證聲明」規定或其相關規定履行 Lenovo 義務所致一切損害與滅失,或其他關聯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原因所致
一切損害與滅失,Lenovo 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經證實後確定為未履行此等義務(如 Lenovo 為過失之一方者)所致立即與直接結果所生損害
與滅失或前述該原因所生損害與滅失之賠償,且賠償上限為 貴客戶因購買「機器」所支付之費用。
前述賠償上限不適用於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所致損害,亦不適用於 Lenovo 需依法賠償之物之損害。
Lenovo SOLW_TAI.pdf 03/2005 (REH) 第 5 頁,共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