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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ovo ThinkCentre M50e Use and maintenance manual

Lenovo 有限保證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本「有限保證聲明」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第二部分 - 各國特別條款」及「第三部分 - 保證資訊」。「第二部分」之條款取
代或修改「第一部分」之條款。Lenovo Group Limited 或其子公司(簡稱 "Lenovo")依本「有限保證聲明」所提供之保證僅適用於 貴客戶所購得之
供自己使用,而非供轉售之「機器」。「機器」一詞,係指 Lenovo 機器、其選項、特殊裝置、轉換、昇級、配件或其任何組合。「機器」一詞,
不包括任何預載或日後安裝於「機器」內之軟體程式。倘本「有限保證聲明」中對 IBM 責任之排除或限制係非法律所許者,則該排除或限制無
效。
本保證涵蓋之範圍
Lenovo 保證每部「機器」1)均無材料及製造上之瑕疵,及 2)符合 Lenovo 之官方出版規格書(「規格」),若 貴客戶提出要求,則將提供之。
「機器」之保固期間自該「機器」之原始安裝日期起算,並標明於「第三部分 - 保證資訊」內。除非 Lenovo 或經銷商另行通知, 貴客戶發票或
收據上所載之日期即為安裝完成日期。除非 Lenovo 另有指明,否則下列保證僅適用於 貴客戶購買「機器」所在之國家或地區。
本保證係 貴客戶專屬保證,並得取代其他一切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條件,包括且不限於可商用性及符合特殊用途之保證或條件。倘法律規定不得
排除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則該排除無效。在此種情況下,此等保證僅於保固期間有效。該期間後一切保證均不適用。倘法律規定不得限制默示保證
之有效期間,則該限制無效。
本保證未涵蓋之範圍
本保證未涵蓋下列範圍:




任何預載、隨同「機器」出貨或日後安裝之軟體程式;
因不當使用、意外、修改、實體或作業環境不良或自行不當維護等因素所致之故障;
非 Lenovo 負責之產品所致之故障;及
任何非 Lenovo 產品,包括 Lenovo 應 貴客戶要求而採購和隨附或整合於 Lenovo「機器」之產品。
擅自除去或更動「機器」或其零件之識別標籤者,本保證失效。
Lenovo 不保證「機器」之運作不會中斷或全無錯誤。
依本保證,「機器」所提供之任何技術或其他支援(例如,協助答覆「技術」問題及「機器」設定與安裝等問題)不作任何種類之保證。
如何取得保固服務
Lenovo、IBM、 貴客戶之經銷商(若經授權而可執行保固服務)或經授權之保固服務供應商得提供保固服務。他們均被稱為「服務供應商」。
於保固期間內,「機器」之運作與保證內容不符時,請洽詢「服務供應商」。若 貴客戶之「機器」未向 Lenovo 登錄, 貴客戶可能被要求出示
購買證明文件,以證實享有保固服務之資格。
Lenovo 如何更正問題
貴客戶聯繫服務供應商取得服務時,請務必遵循我們所指定之問題判斷與解決程序。初次診斷 貴客戶之問題,得由技術人員透過電話為之,亦得
以電子方式存取支援網站為之。
貴客戶之「機器」所適用之保固服務類型載明於「第三部分 - 保證資訊」。
貴客戶有責任自支援網站或自其他電子媒體下載及安裝指定軟體更新,並遵循 貴客戶之「服務供應商」所提供之指示。軟體更新包括基本輸入/輸
出系統碼(稱 "BIOS")、公用程式、裝置驅動程式以及其他軟體更新。
若 貴客戶之問題可由「客戶可自行更換零件」(CRU)(例如:鍵盤、滑鼠、喇叭、記憶體、硬碟機)解決時, 貴客戶之「服務供應商」會將
CRU 運送至貴客戶所在處所,由 貴客戶自行安裝。
於保固期間,若「機器」之運作與保證內容不符,且 貴客戶之問題無法透過電話或電子方式獲得解決,亦無法藉由安裝軟體更新或更換 CRU 而
解決時, 貴客戶之「服務供應商」得自行決定採取下列其中一項措施:1) 修復「機器」,使「機器」之運作符合保證內容;或 2) 更換一部功能
不亞於原「機器」之機器。若 貴客戶之「服務供應商」無法執行上述措施, 貴客戶得將「機器」退還予原購買處,並索回 貴客戶所付金額。
做為保固服務之一部分, 貴客戶之「服務供應商」亦得安裝適用於「機器」之選取工程變更。
「機器」或「零件」之更換
保固服務需要更換「機器」或零件時, 貴客戶「服務供應商」更換品歸 貴客戶所有,換下之物件歸 Lenovo 所有。 貴客戶必須確保所有因更
換而移除項目都是未經變更的真品。更換的物件可能不是全新,但必定能夠正常運作,而且功能至少與原來之功能相當。新更換部分之保證服務期
間仍依原定期間,不得延長。
貴客戶之其他責任
於 貴客戶「服務供應商」更換「機器」或零件前, 貴客戶同意先行移除所有保固服務外之特殊裝置、零件、選項裝置、修改及附加裝置。
貴客戶亦同意:
1. 確保無禁止更換「機器」之法定義務或限制;
2. 就 貴客戶所未擁有之「機器」,應取得所有人之授權,以請求 貴客戶之「服務供應商」維修「機器」;及
3. 於叫修前,應先完成下列事項:
a. 遵循 貴客戶「服務供應商」之叫修程序;
b. 備份或妥善保管「機器」中之一切程式、資料及資金;
c. 對 貴客戶「服務供應商」提供 貴客戶設備足夠、自由及安全之存取,以讓 Lenovo 履行其義務。
Lenovo SOLW_TAI.pdf 03/2005 (REH) 第 1 頁,共 10 頁
4. (a) 確保「機器」中所有有關已識別或可識別之個人資訊(「個人資料」)均已刪除(竭盡技術之所能);(b) 若 貴客戶「服務供應商」認定
有必要依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規定履行其義務(包括將「機器」運送至位於全球各處之其他服務處,以履行其義務, 貴客戶應容許 貴客
戶「服務供應商」或供應商代替 貴客戶處理其餘之任何「個人資料」;及 (c) 確保該處理程序符合該「個人資料」適用之一切法律規定。
賠償上限
Lenovo 僅就「機器」於下列情況所遭受之毀損或滅失負責:1) 貴客戶「服務供應商」擁有「機器」時,或 2) 就 Lenovo 應負擔「機器」運費之運
送途中。
「機器」因故送回時,Lenovo 或 貴客戶「服務供應商」對「機器」內 貴客戶之任何機密、專有或個人資訊,不負任何責任。送回「機器」前,
貴客戶應先行移除此類資訊。
因 Lenovo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 貴客戶得向 Lenovo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於各個該等情況,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請求權請求賠償(包括跟
基本性違約、過失、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或侵權求償),除依據適用法律而不得放棄或限制之責任外,Lenovo 之賠償責任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之損害,以及 Lenovo 依法應負擔償付責任之不動產與有形個人資產之損害;
2. 任何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以造成損害之個別「機器」之價款為上限。
此限制亦適用於 Lenovo 之供應商、經銷商及 貴客戶之「服務供應商」。此為 Lenovo、其供應商、經銷商及 貴客戶之「服務供應商」之全部賠
償責任上限。
LENOVO、其供應商、經銷商或「服務供應商」對下列各項不負任何責任,即使已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亦同:1) 第三人向 貴客戶請求之賠
償(不含上述第一項);2) 資料之遺失或損害;3) 特殊損害、附帶損害、間接損害或任何衍生性經濟損害;或 4) 利潤損失、營業收益、商譽或預
期節餘。某些州或管轄區域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附帶或衍生性損害,故上述限制或排除可能不適用於 貴客戶。
準據法
貴客戶與 Lenovo 同意 貴客戶取得「機器」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為本「有限保證聲明」之準據法、解釋及執行所有 貴客戶及 Lenovo 於肇
因或關於本「有限保證聲明」標的而生之所有權利、責任與義務,而毋須顧慮衝突法律原則。
此等保證賦予 貴客戶特定法定權利, 貴客戶亦可能擁有不同法律所規定之其他權利。
管轄
當事人雙方之一切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機器」之所在國家/地區所屬法院之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特別條款
美國
阿根廷
管轄:
在第一句之後,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訴訟,皆由布宜諾斯艾利斯市之「一般商業法庭」進行完整裁決。
玻利維亞
管轄:
在第一句之後,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訴訟,皆由拉巴斯市之法庭進行完整裁決。
巴西
管轄:
在第一句之後,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訴訟,皆由里約熱內盧 (RJ) 法庭進行完整裁決。
智利
管轄:
在第一句之後,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訴訟,皆由聖地牙哥民事法庭進行完整裁決。
哥倫比亞
管轄:
在第一句之後,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訴訟,皆由哥倫比亞共和國之法官進行完整裁決。
厄瓜多爾
管轄:
在第一句之後,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訴訟,皆由基多之法官進行完整裁決。
墨西哥
管轄:
在第一句之後,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訴訟,皆由聯邦政府區墨西哥市之聯邦政府法庭進行完整裁決。
巴拉圭
管轄:
在第一句之後,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訴訟,皆由亞松森市之法庭進行完整裁決。
祕魯
管轄:
在第一句之後,加入下列資料:
Lenovo SOLW_TAI.pdf 03/2005 (REH) 第 2 頁,共 10 頁
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訴訟,皆由 Cercado 的利馬區法院之法官及推事進行完整裁決。
賠償上限:
在本節尾端加入下列資料:
依據 Peruvian Civil Code 之第 1328 條,本節所指限制與排除不適用於 Lenovo 因蓄意處置不當 ("dolo") 或重大過失(不可抗辯之疏失)所致損
害。
烏拉圭
管轄:
在第一句之後,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訴訟,皆由蒙特維多市之法庭管轄區進行完整裁決。
委內瑞拉
管轄:
在第一句之後,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訴訟,皆由卡拉卡斯市都會區法院進行專屬裁決。
北美地區
如何取得保固服務: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如欲在加拿大或美國境內,取得 IBM 服務之保固服務,請電洽:1-800-IBM-SERV (426-7378)。
加拿大
賠償上限:
本節之條款 1 由下列資料取代:
1. 因 IBM 之過失所致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及有形個人財產之實際毀損;及
準據法:
下列資料取代第一句之「貴客戶取得機器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
安大略省法律。
美國
準據法:
下列資料取代第一句之「貴客戶取得機器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
紐約州法律。
亞太地區
澳洲
本保證所涵蓋之範圍: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本節所指保證,係 貴客戶在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或其他類似法律下,所擁有之任何權利以外之保證;且僅限於適當法律所允許之範圍。
賠償上限: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如 Lenovo 違反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或其他類似法律中所默示之條款或保證,Lenovo 之賠償責任僅限於修復或更換商品,或提供相等商品。如
該條款或保證與銷售權、私有物或淨所有權、或商品為個人用、家庭用、或消費量有關,則本段落之任何限制均不適用。
準據法:
下列資料取代第一句之「貴客戶取得機器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
洲或准洲法律
柬埔寨及寮國
準據法:
下列資料取代第一句之「貴客戶取得機器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
美國紐約州法律。
柬埔寨、印尼及寮國
仲裁:
在本標題下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或關聯於本「有限保證聲明」而生之爭議,皆由新加坡依「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法規」(「SIAC 法規」)進行最終仲裁後生效。仲裁判
定為得約束 貴我雙方之未上訴之最終結果,且應以書面為之,並具體陳述事實之發現及法律結果。
仲裁人人數應為三人,雙方有權指定一位仲裁人。雙方所指定之兩位仲裁人應指定第三位仲裁人擔任程序之主席。如主席角色懸缺,應由 SIAC
主席擔任。其他懸缺應由個別提名之一方擔任。程序應由懸缺發生時之階段繼續進行。
如一方已任命其仲裁人,而另一方於 30 日內拒絕或未任命其仲裁人,倘已任命之仲裁人之任命係屬有效而適當,該仲裁人應為唯一仲裁人。
所有程序皆以英文進行,其中包括程序中所提及之所有文件。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英文版本效力高於任何其他語言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準據法:
下列資料取代第一句之「貴客戶取得機器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印度
賠償上限:
本節中條款 1 及條款 2 由下列資料取代:
1. 對人身傷害(包括死亡)及不動產及有形個人財產之責任,限於因 Lenovo 之過失而造成者;及
Lenovo SOLW_TAI.pdf 03/2005 (REH) 第 3 頁,共 10 頁
2. 至於其他各種因 Lenovo 依「有限保證聲明」之不履行,或任何與「有限保證聲明」標的相關所致之任何實際損害,限於 貴客戶為求償「機
器」所支付之費用。
仲裁:
在本標題下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或關聯於本「有限保證聲明」而有之爭議,皆於印度孟加拉依印度法律進行最終裁決後生效。仲裁判定為得約束 貴我雙方之未上訴之最終
結果,且應以書面為之,並具體陳述事實之發現及法律結果。
仲裁人人數應為三人,雙方有權指定一位仲裁人。雙方所指定之兩位仲裁人應指定第三位仲裁人擔任程序之主席。如主席角色懸缺,應由印度律
師委員會主席擔任。其他懸缺應由個別提名之一方擔任。程序應由懸缺發生時之階段繼續進行。
如一方已任命其仲裁人,而另一方於 30 日內拒絕或未任命其仲裁人,倘已任命之仲裁人之任命係屬有效而適當,該仲裁人應為唯一仲裁人。
所有程序皆以英文進行,其中包括程序中所提及之所有文件。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英文版本效力高於任何其他語言版本。
日本
準據法: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任何與本「有限保證聲明」有關之疑問將由貴我雙方於互信原則下誠懇並和諧地解決。
馬來西亞
賠償上限:
刪除第五段落條款 3 之「特殊」一字。
紐西蘭
本保證所涵蓋之範圍: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本節所指保證係 貴客戶在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或其他不可排除或限制之法律下,所擁有之任何權利以外之保證。如 貴客戶係為了商
業之目的(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而需要 Lenovo 提供之商品,則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不適用於 Lenovo 提供之任
何商品。
賠償上限: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如不是為了商業之目的(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而取得「機器」,則本節中之限制由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所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
準據法:
下列資料取代第一句之「貴客戶取得機器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
美國紐約州法律(除非當地法律另有要求)。
菲律賓
賠償上限:
第五段條款 3 由下列資料取代:
任何經濟衍生性損害之特殊損害(包括名義損害與懲戒性損害)、道德損害、附帶損害或間接損害;或
仲裁:在本標題下加入下列資料
肇因或關聯於本「有限保證聲明」而有之爭議,皆於菲律賓馬尼拉依菲律賓法律進行最終裁決後生效。仲裁判定為得約束 貴我雙方之未上訴之
最終結果,且應以書面為之,並具體陳述事實之發現及法律結果。
仲裁人人數應為三人,雙方有權指定一位仲裁人。雙方所指定之兩位仲裁人應指定第三位仲裁人擔任程序之主席。如主席角色懸缺,應由
Philippin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 Inc. 主席擔任。其他懸缺應由個別提名之一方擔任。程序應由懸缺發生時之階段繼續進行。
如一方已任命其仲裁人,而另一方於 30 日內拒絕或未任命其仲裁人,倘已任命之仲裁人之任命係屬有效而適當,該仲裁人應為唯一仲裁人。
所有程序皆以英文進行,其中包括程序中所提及之所有文件。本「有限保證聲明」之英文版本效力高於任何其他語言版本。
新加坡
賠償上限:
刪除第五段落條款 3 中之「特殊」與「經濟」二字。
歐洲、中東、非洲 (EMEA)
下列條款適用於所有 EMEA 國家:
本「有限保證聲明」之條款適用於採購自 Lenovo 或 Lenovo 經銷商之「機器」。
如何取得保固服務:
將下列段落加入西歐(安道爾、奧地利、比利時、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
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聖馬利諾、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
班牙、瑞典、瑞士、英國、梵諦岡國,以及後續加入歐盟之一切國家(自加入日起生效)):
於西歐取得之「機器」,其保證於西歐一切國家或地區均有效且適用,惟「該等機器」需已於此等國家或地區公佈並上市。
若 貴客戶係於上列其中一個西歐國家購得「機器」,則 貴客戶得自上述任何國家/地區之「服務供應商」,取得對該機器之保固服務,惟該機
器於 貴客戶欲取得服務之所在國家/地區需已由 Lenovo 公佈並上市。
如 貴客戶係於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貝拉魯斯、波西尼亞及荷齊哥維那、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捷克、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吉爾吉
斯坦、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前南斯拉夫共和國馬其頓 (FYROM)、摩杜瓦、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或烏克蘭購
得「個人電腦」,則 貴客戶得自上述任何國家/地區之「服務供應商」,取得對該機器之保固服務,惟該機器於 貴客戶欲取得服務之所在國家/
地區需已由 Lenovo 公佈並上市。
若 貴客戶係於中東或非洲國家購得機器,則 貴客戶得於所購買之國家/地區內「服務供應商」取得對該機器之保固服務,惟該機器於該國家/地
區需已由 Lenovo 公佈並上市。非洲之保固服務可於「服務供應商」之 50 公里範圍內取得。在「服務供應商」之 50 公里範圍以外,運輸成本由
貴客戶負責。
準據法:
「貴客戶取得機器時所在國家之法律」一詞由下列資料取代:
Lenovo SOLW_TAI.pdf 03/2005 (REH) 第 4 頁,共 10 頁
1) 由「奧地利法律」取代,適用於下列國家: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亞賽拜然、白俄羅斯、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共和
國、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吉爾吉斯、馬其頓、摩杜瓦、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塔吉克、土庫曼、烏克蘭、烏
玆別克、及南斯拉夫;2) 由「法國法律」取代,適用於下列國家: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喀麥隆、維德角、中非共和國、查德、科摩
洛、剛果共和國、吉布地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赤道幾內亞、法屬圭亞那、法屬波里尼西亞、加彭、甘比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紹、象牙海
岸、黎巴嫩、馬達加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馬約特島、摩洛哥、新喀里多尼亞、尼日、留尼旺島、塞內加爾、塞席爾、多哥、突
尼西亞、萬那杜共和國及瓦利斯和富圖納島;3) 由「芬蘭法律」取代,適用於下列國家: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及立陶宛;4) 由「英國法律」取
代,適用於下列國家:安格拉、巴林、波札那、蒲隆地、埃及、厄立特里亞、衣索比亞、迦納、約旦、肯亞、科威特、賴比瑞亞、馬拉威、馬爾
它、莫三比克、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卡達、盧安達、聖多美、沙烏地阿拉伯、獅子山、索馬利亞、坦尚尼亞、烏干達、阿拉伯聯合大公
國、英國、西班克:5) 由「南非法律」取代,適用於下列國家:南非、納米比亞、賴索托及史瓦濟蘭。
管轄: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例外:
1) 於
奧地利
,肇因及關聯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一切爭議(包括其存在性),其管轄法院及準據法由奧地利維也納法庭管轄(內部城市);2)
於安哥拉、巴林、波札那、蒲隆地、埃及、埃立特里亞、依索匹亞、迦納、約旦、肯亞、科威特、賴比瑞亞、馬拉威、馬爾它、莫三鼻克、奈及
利亞、阿曼、巴基斯坦、卡達、盧安達、聖圖美、沙烏地阿拉伯、獅子山、索馬利亞、坦尚尼亞、烏干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西邦加/加薩、葉
門、尚比亞和辛巴威,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或與其履行相關之一切爭議(包括總結訴訟程序),皆由英國法庭專屬管轄;3) 於比利時及盧
森堡,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或其解釋或與其履行相關之一切爭議,皆由首都所在地法庭,公司註冊登記所在地法庭, 貴客戶已登記之辦
公室或辦公地點所在地法庭管轄;4) 於法國、阿爾及尼亞、貝南、布吉納法索、喀麥隆、維德角、中非共和國、查德、科摩洛、剛果共和國、吉
布地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赤道幾內亞、法屬圭亞那、法屬波里尼西亞、加彭、甘比亞、幾內亞、幾內亞比蘇、象牙海岸、黎巴嫩、馬達加
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馬約特島、摩洛哥、新喀里多尼亞、尼日、留尼旺島、塞內加爾、塞席爾、多哥、突尼西亞、萬那杜共和
國及萬那杜及瓦利斯和富圖納島,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或與其違約或與其履行相關之一切爭議,包括總結訴訟程序,僅得由巴黎商事法庭
專屬管轄;5) 於俄羅斯,肇因於本「有限保證聲明」或與其解釋、違約、終止、履行失效相關之一切爭議,由莫斯科仲裁法庭處置;6) 於南非、
納米比亞、賴索托及史瓦濟蘭, 貴我雙方同意將本「有限保證聲明」之一切相關爭議交由約翰尼斯堡高等法庭管轄;7) 於土耳其,肇因或關聯
於「有限保證聲明」之一切爭議由土耳其共和國之伊斯坦堡中央(蘇丹亞密區)法庭及執行理事管轄;8) 於下列指定國家,肇因於本「有限保證
聲明」之任何法律主張僅由下列地區之適用法庭專屬管轄:a) 雅典(希臘適用)、b) 特拉維夫-雅佛(以色列適用)、c) 米蘭(義大利適用)、d)
里斯本(葡萄牙適用)及馬德里(西班牙適用);及 9) 於英國, 貴我雙方同意將肇因於本「有限責任聲明」之一切相關爭議交由英國法院管
轄。
仲裁:
在本標題下加入下列資料:
於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亞塞拜然、貝拉倫斯、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吉爾吉斯、前南斯
拉夫共和國馬其頓、摩爾達維亞、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塔吉克、土庫曼、烏克蘭、烏玆別克及前南斯拉夫共和
國,肇因或關聯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違反、終止或失效之一切爭議,皆由依維也納聯邦經濟議會國際裁決中心之裁決與調停法規(維也納法
規)任命之三位裁決者進行最終裁決。裁決於奧地利進行;程序所用正式語言為英語。此等仲裁人之判定係最終仲裁,並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法定
拘束。職此,依據「奧地利民事程序法典」第 598 段落 (2),雙方當事人明白表示放棄該法典第 595 段落 (1) 圖 7 之適用性。但 Lenovo 得於安
裝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定法庭提出訴訟。
於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及立陶宛,肇因或關聯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一切爭議,皆由於芬蘭赫爾辛基所為裁決依芬蘭裁決法律進行最終裁決後
生效。雙方當事人應各自任命一位仲裁人。此等仲裁人應共同任命一位主席。此等仲裁人於任命主席一事無法達成共識者,改由赫爾辛基之中央
商業理事會任命主席。
歐盟 (EU)
下列條款適用於所有 EU 國家:
於歐盟取得之「機器」,其保證於歐盟一切國家均有效且適用,惟「該等機器」需已於此等國家公佈並上市。
如何取得保固服務:
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欲於歐盟國家或地區取得 IBM 服務之保固服務者,請參閱「第三部分 - 保證資訊」所列電話。
貴客戶得以下列住址聯絡 IBM 服務:
IBM Warranty & Service Quality Dept.
PO Box 30
Spango Valley
Greenock
Scotland PA16 0AH
消費者
消費者享有規範消費品銷售之適用國家立法所訂法定權利。此等權利不受本「有限保證聲明」所述保證規範。
奧地利、丹麥、芬蘭、希臘、義大利、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及瑞士
賠償上限:
:本節之各項條款皆由下列資料取代:
強制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對 Lenovo 依本「有限保證聲明」規定或其相關規定履行 Lenovo 義務所致一切損害與滅失,或其他關聯於本「有限保證聲明」之原因所致
一切損害與滅失,Lenovo 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經證實後確定為未履行此等義務(如 Lenovo 為過失之一方者)所致立即與直接結果所生損害
與滅失或前述該原因所生損害與滅失之賠償,且賠償上限為 貴客戶因購買「機器」所支付之費用。
前述賠償上限不適用於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所致損害,亦不適用於 Lenovo 需依法賠償之物之損害。
Lenovo SOLW_TAI.pdf 03/2005 (REH) 第 5 頁,共 10 頁
2. 不論在何種情況下,LENOVO、其供應商、經銷商或服務供應商對下列各項皆不負任何責任,即使 LENOVO、其供應商、經銷商或服務供應
商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亦同:1) 資料之遺失或損害;2) 附帶損害、間接損害或任何經濟衍生性損害;3) 利潤損失(縱使該等損失係
損害事件所致立即結果所致,亦同);或 4) 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結餘等項之損失。
法國與比利時
賠償上限
:本節之各項條款皆由下列資料取代:
:
強制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對 Lenovo 依本「有限保證聲明」規定或其相關規定履行 Lenovo 義務所致一切損害與滅失,Lenovo 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經證實後確定為未
履行此等義務(Lenovo 為過失之一方者) 所致立即與直接結果所生損害與滅失,且賠償上限為 貴客戶因導致此等損害之「機器」所支付
之費用。
前述賠償上限不適用於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所致損害,亦不適用於 Lenovo 需依法賠償之不動產及有形個人財產之損害。
2. 不論在何種情況下,LENOVO、其供應商、經銷商或服務供應商對下列各項皆不負任何責任,即使 LENOVO、其供應商、經銷商或服務供應
商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亦同:1) 資料之遺失或損害;2) 附帶損害、間接損害或任何經濟衍生性損害;3) 利潤損失(縱使該等損失係
損害事件所致立即結果所致,亦同);或 4) 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結餘等項之損失。
下列條款適用於所指定之國家:
奧地利
本有限保證之規定得取代任何適用法定保證。
本保證所涵蓋之範圍:
本節第一段第一句由下列資料取代:
Lenovo「機器」之保證,涵蓋正常使用下「機器」之功能,及該「機器」符合其規格。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消費者就保證之未履行所提訴訟,其限制期間以法定期間為下限。若 貴客戶之「服務供應商」無法修復 Lenovo「機器」,則 貴客戶得要求就
未修復「機器」之價值,提出部分退費;或要求撤銷該「機器」之相關合約,並取回 貴客戶之已付款項。
第 2 段不適用。
Lenovo 如何更正問題: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保固期間,由 Lenovo 補貼運送故障「機器」至 IBM 服務所需費用。
賠償上限: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本「有限保證聲明」所指限制及排除條款,不適用於因 Lenovo 因詐欺或重大過失及明示之保證而造成之損害。
在條款 2 尾端加入下句:
本條款下 Lenovo 之責任僅限於因一般過失而違反重要契約條款。
埃及
賠償上限:
本節之條款 2 由下列資料取代:
至於任何其他實際直接損害,Lenovo 之責任僅限於 貴客戶為求償「機器」所支付之費用。
供應商、經銷商及「服務供應商」之適用性(無變動)。
法國
賠償上限:
本節第一段第二句由下列資料取代:
於該情況,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對 Lenovo 請求賠償,Lenovo 之責任僅限於:(條款 1 及 2 未變更)。
德國
本保證所涵蓋之範圍:
本節第一段第一句由下列資料取代:
Lenovo「機器」之保證,涵蓋正常使用下「機器」之功能,及該「機器」符合其規格。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機器」保固期間下限為十二個月。若 貴客戶之「服務供應商」無法修復 Lenovo「機器」,則 貴客戶得要求就未修復「機器」之價值,提
出部分退費;或要求取消該「機器」之相關合約,並取回已付款項。
第 2 段不適用。
Lenovo 如何更正問題: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保固期間,運送故障「機器」至 Lenovo 或 IBM 服務所需費用由 Lenovo 支付。
賠償上限: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本「有限保證聲明」所指限制及排除條款,不適用於因 Lenovo 隱瞞或過失及明示之保證而造成之損害。
在條款 2 尾端加入下句:
本條款下 Lenovo 之賠償僅限於因一般過失而違反重要契約條款。
匈牙利
賠償上限:
在本節尾端加入下列資料:
此處所指限制與排除不適用於因故意、重大過失或犯罪行為而違約所致生命損害或身心損害之賠償責任。
雙方當事人同意此等限制與排除為有效條款,並聲明:本有限保證聲明所生增價及其他利益與本限制及排除達成平衡者, 適用「匈牙利民事法
規」第 314.(2) 節。
Lenovo SOLW_TAI.pdf 03/2005 (REH) 第 6 頁,共 10 頁
愛爾蘭
本保證所涵蓋之範圍: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除了此等條款所明確提出者,排除所有法令條款(包含默示之條款),但不侵害 Sale of Goods Act 1893 或 Sale of Goods and Supply of Services Act
1980 所默示之前述所有保證之概括表述。
賠償上限:
本節之各項條款皆由下列資料取代:
就本節之目的而言,稱「違約行為」者,係指 Lenovo 方所致與「有限保證聲明」標的相關或有關之任何行為、陳述、疏忽或疏失,Lenovo 應就
此等行為、陳述、疏忽或疏失對 貴客戶負起契約或民事侵權行為法定責任。大體上共同導致或促成相同遺失或損害之多項「違約行為」,應視
為一項「違約行為」,此「違約行為」係指此等「違約行為」之最後一項發生日之該「違約行為」。
貴客戶得就「違約行為」向 Lenovo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本節制定 Lenovo 之賠償責任範圍及 貴客戶之唯一補救方法。
1. 對 Lenovo 之過失所致死亡或人身傷害,Lenovo 應接受無限賠償責任。
2. 依 Lenovo 毋需負責賠償之下列條款之規定,因 Lenovo 之過失導致 貴客戶有形財產之實際損害,Lenovo 應接受無限賠償責任。
3. 就任一「違約行為」所致實際損害,Lenovo 之完全責任不得超過 貴客戶因「機器」直接關聯於該「違約行為」而支付之金額之 125%;上
列條款 1 與條款 2 規定者,不在此限。
Lenovo 毋需負責賠償之條款
不論在何種情況下,Lenovo、其供應商、經銷商或「服務供應商」對下列各項皆不負任何責任,即使 Lenovo 或該等者已被告知該損失發生之可能
性亦同,但上列條款 1 所提任何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1. 資料之遺失或損害;
2. 特殊、間接或衍生性損失;或
3. 利潤、營業、營收、商譽或預期結餘之損失。
斯洛伐克
賠償上限:
在最後一段尾端加入下列資料:
此等限制僅適用於斯洛伐克商業法規 §§ 373-386 未禁止之範圍。
南非、那米比亞、波紮那、賴索托與史瓦濟蘭
賠償上限: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因各種狀況(包含 Lenovo 未履行保固服務),而對 貴客造成實際損失者,Lenovo 之完全賠償責任僅限於 貴客戶為求償「機器」所支付之費
用。
英國
賠償上限:
本節之各項條款皆由下列資料取代:
就本節之目的而言,稱「違約行為」者,係指 Lenovo 一方所致與「有限保證聲明」主旨相關之任何行為、陳述、疏忽或疏失,Lenovo 應就此等
行為、陳述、疏忽或疏失對 貴客戶負起契約或民事侵權行為法定賠償責任。大體上共同導致或促成相同遺失或損害之多項「違約行為」,應視
為一項「違約行為」。
貴客戶得就「違約行為」向 Lenovo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本節制定 Lenovo 之賠償責任範圍及 貴客戶之唯一補救方法。
1. Lenovo 應就下列各項接受無限賠償責任:
a) Lenovo 之過失所致死亡或人身傷害;及
b) IBM 違反 Sale of Goods Act 1979 第 12 節或 Supply of Goods 第 2 節,及 Services Act 1982 中所默示之義務,或違反其中一節之法定
修訂或重新制定之義務。
2. 依 Lenovo 毋需負責賠償之下列條款之規定,因 Lenovo 之過失導致 貴客戶有形財產之實際損害,Lenovo 應接受無限賠償責任。
3. 就任一「違約行為」所致實際損害,Lenovo 之完全責任不得超過應支付採購總價之 125%,或 貴客戶因「機器」直接關聯於該「違約行
為」而支付之金額之 125%,但條款 1 及 2 所示者不在此限。
此等限制亦適用於 Lenovo 之供應商、經銷商及「服務供應商」。此等限制規定 Lenovo 與此等供應商、經銷商及「服務供應商」之連帶責任上
限。
Lenovo 毋需負責賠償之條款
不論在何種情況下,Lenovo 或任何其供應商、經銷商或「服務供應商」對下列各項皆不負任何責任,即使 Lenovo 或該等者已被告知該損失發生
之可能性亦同,但上列條款 1 所提任何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1. 資料之遺失或損害;
2. 特殊、間接或衍生性損失;或
3. 利潤、營業、營收、商譽或預期結餘之損失。
第三部分 - 保證資訊
本「第三部分」提供 貴客戶之「機器」適用之保證資訊,包括 Lenovo 所提供之保固期間與保固服務類型。
保固期間
保固期間視各國家或各地區而定,茲將其載明於下表。附註:「地區」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
Lenovo SOLW_TAI.pdf 03/2005 (REH) 第 7 頁,共 10 頁
零件三年與人工一年所構成之保固期間,係指 Lenovo 免費提供下列各項之保固服務:
a. 保固期間第一年之零件與人工;及
b. 保固期間第二年與第三年之零件,且以更換為之。保固期間第二年與第三年 Lenovo 得就服務人員到場維修或更換零件索取人工費用。
XXXX 機型
採購國家或地區 保固期間 保固服務類型
保固服務類型
必要時, 貴客戶之「服務供應商」將依上表所指定或以下所述之「機器」保固服務類型,為 貴客戶提供修復或更換服務。服務排程視 貴客戶
叫修時間與零件供應而定。服務水準係回應時間之目標,而非保證。全球各服務處不一定皆能提供上表所定之保固服務水準,此外, 貴客戶「服
務供應商」正常服務區域以外可能需要收取額外費用;請洽詢 貴客戶當地「服務供應商」業務代表或經銷商,以取得各國家或地區與各服務處之
特定資訊。
1. 客戶可自行更換零件 (CRU) 服務
Lenovo 將運送 CRU 予 貴客戶以讓 貴客戶進行安裝,「層次 1」之 CRU 係為容易安裝者,然「層次 2」之 CRU 需要若干技術性技巧或工
具。CRU 資訊及更換指示隨同 貴客戶之機器一起出貨,且 貴客戶得隨時要求 Lenovo 提供該等資訊及指示。依 貴客戶之「機器」適用保固服
務類型之規定, 貴客戶得要求「服務供應商」安裝 CRU,且不加收費用。Lenovo 應於隨同替換 CRU 一起出貨之著作物中載明不良 CRU 應否送
回。若應送回,1) 退換 CRU 出貨時應檢附送回指示及外箱;及 2) 若 Lenovo 於 貴客戶收受替換品後三十日內未收到該不良 CRU,Lenovo 得向
貴客戶索取該退換 CRU 之費用。
2. 到府服務
貴客戶「服務供應商」將於 貴客戶所在處修復或退換故障之「機器」,並驗證其運作狀況。貴客戶應提供適當工作區,以利 Lenovo 機器之拆解
與重新組裝。該區應保持乾淨,並具備良好照明,以利工作之進行。就部分「機器」而言,其某些修復可能需要將「機器」送至指定之服務中心。
3. 取送服務*
貴客戶應切斷故障「機器」之連線,以利 貴客戶之「服務供應商」所安排之收取事宜。將提供運送用集裝箱予 貴客戶以供 貴客戶將「機器」
運往指定服務中心。 貴客戶之「機器」將由貨運人員收取後交付至指定服務中心。服務中心將於修復或退換後,將「機器」送回至 貴客戶所在
處。 貴客戶應負責其安裝與驗證事宜。
4. 客戶運送或郵寄服務
貴客戶應依 貴客戶「服務供應商」之指定方式將妥善包裝之故障「機器」運送或郵寄至指定地點(費用應預先支付,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於「機器」業經修復或退換後, 貴客戶可將其收回,若為郵寄服務,Lenovo 會負擔費用將「機器」歸還 貴客戶,但 貴客戶「服務供應商」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貴客戶應負責後續之安裝與驗證事宜。
5. CRU 及到府服務
本保固服務類型係類型 1 及類型 2 之組合(請參閱上列說明)
6. CRU 及郵寄或倉庫服務
本保固服務類型係類型 1 及類型 3 之組合(請參閱上列說明)
7. CRU 及客戶運送或郵寄服務
本保固服務類型係類型 1 及類型 4 之組合(請參閱上列說明)
列出類型 5、6 或 7 之保固服務者,由 貴客戶「服務供應商」決定該保固服務類型是否適用於該項修復。
* 於部分國家或地區,此服務類型稱為 ThinkPad EasyServ 或 EasyServ。
欲取得保固服務者,請洽詢「服務供應商」。於加拿大或美國者,請電洽:1-800-IBM-SERV (426-7378)。於其他國家者,請參閱下列電話號碼。
全球電話清單
電話號碼如有變動,恕不另行通知。下列清單尚未列出後續加入歐盟或任何其他國家/地區之保固服務聯絡電話號碼,如需詳細資訊,請與該國家/地
區之 Lenovo、IBM 服務或 貴客戶之經銷商聯絡。
國家或地區 電話號碼 國家或地區 電話號碼
非洲 非洲: 拉脫維亞 +386-61-1796-699
+44 (0)1475 555 055
南非:
+27 11 3028888 與
Lenovo SOLW_TAI.pdf 03/2005 (REH) 第 8 頁,共 10 頁
0800110756
中非:聯絡
最近之 IBM
事業夥伴
阿根廷 0800-666-0011 立陶宛 +386-61-1796-699
澳洲 131-426 盧森堡 +352-298-977-5063
奧地利 +43-1-24592-5901 馬來西亞 1800-88-8558
比利時 荷蘭語:02-210 9820 馬爾他 +356-23-4175
法文:02-210 9800
玻利維亞 0800-0189 墨西哥 001-866-434-2080
巴西 55-11-3889-8986 中東 +44 (0)1475-555-055
加拿大 英文:1-800-565-3344 荷蘭 +31-20-514-5770
法文:1-800-565-3344
於多倫多,僅撥打:
416-383-3344
智利 800-224-488 紐西蘭 0800-446-149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800-810-1818 尼加拉瓜 255-6658
中國 家用個人電腦: 挪威 NetVista 及
(香港 852 2825 7799 ThinkCentre:
特別行政區) +47 6699 8960
商用個人電腦: 所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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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
566-5161 分機 8201
於多明尼加共和國內
無須付費:
1-200-1929
厄瓜多爾 1-800-426911 新加坡 1800-3172-888
薩爾瓦多 250-5696 斯洛伐克 +421-2-4954-1217
愛沙尼亞 +386-61-1796-699 斯洛維尼亞 +386-1-5830-050
芬蘭 +358-9-459-6960 西班牙 +34-91-714-7983
法國 +33-238-557-450 斯里蘭卡 +94-11-2448-442
+94-11-2421-066
+94-11-2493-500
德國 +49-7032-15-49201 瑞典 +46-8-477-4420
希臘 +30-210-680-1700 瑞士 +41-58-333-0971
瓜地馬拉 335-8490 台灣 886-2-8723-9799
Lenovo SOLW_TAI.pdf 03/2005 (REH) 第 9 頁,共 10 頁
宏都拉斯 德古斯加巴及聖 泰國 1-800-299-229
彼得蘇拉:232-4222
聖彼得蘇拉:
552-2234
匈牙利 +36-1-382-5720 土耳其 00800-211-4032
+90-212-317-1760
印度 1600-44-6666 英國 +44-1475-555-055
印尼 800-140-3555 美國 1-800-IBM-SERV
(1-800-426-7378)
愛爾蘭 +353-(0)1-815-9200 烏拉圭 000-411-005-6649
義大利 +39-02-7031-6101 委內瑞拉 0-800-100-2011
日本 免付費:0120-887-870; 越南 胡志明市:
國際: (848) 824-1474
+81-46-266-4724
河內:
韓國: 1588-5801 (844) 842-6316
Lenovo SOLW_TAI.pdf 03/2005 (REH) 第 10 頁,共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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