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產品符合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 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的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 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非經核准,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述合法通信,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 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